《工业锅炉水质》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给水、锅水、蒸汽回水以及补给水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材制造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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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原水 raw water :
锅炉补给水的水源水.
3.2.软化水 softened water:
除掉全部成大部分钙、镁商孑后的水.
3.3.除盐水 desalted water:
利用各种水处理匸艺.除去悬浮物、胶体和阴、阳髙子等水中杂质后,所得到的成品水。 注,本标准中的除住水主要布姫反潘透或反濯透加离〒交换处理的水.
3.4.补给水 make-up water:
用来补充锅炉及供热系统汽、水损耗的水.
3.5.给水 hoiler feed water:
直接进入钢炉的水.通常由补给水、回水和疏水等組成。
3.6.锅水 boiler water:
钢炉运行时,存在于锅炉中并吸收热量产生蒸汽或热水的水•
3.7.蕪汽锅炉回水back water:
蒸汽锅炉产生的蒸汽做功或热交换冷凝后返冋到锅炉给水中的水.
3.8.天然碱度法 water treatment hy natural occurring alkalinity in raw water:
当原水中碱度大于硬度1 mmol/L以I:.仅柿原水中的誠度及合理的排污就能够村效避免或减缓 锅炉结垢、腐蚀的水处理方法。
3.9.锅内水处理 internal treatment:
通过投加药剤、部分软化或天然碱度法等处理.并结合合理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腐蚀等的水 处理方法.
3.10.锅外水处理 external treatment:
原水在进入锅炉前,将其中对锅炉运行有害的杂质经过必要的r艺进行处理的水处理方法。
4、水质标准:
4.1通则。
4.1.1水质指标中硬度和碱度计量帆位均以一价离子为基本単元。
4.1.2溶解氣指标均为经过除氧处理后的控制指标。
4.1.3锅水中的电导率和溶解固形物可选其中之一作为锅水浓度的控制指标。
4.1.4锅水中的亚硫酸根指标适用于加亚硫酸林作除氣剂的锅炉,璘酸根指标适用于以磷酸盐作阻垢 剤的锅炉。
4.1.5停(备)用锅炉启动时,8 h内或者锅水浓缩10倍后锅水的水质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4.2采用锅外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水质。
4.2.1采用锅外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锅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蒸汽质星按照GB/T 12145中額定蒸汽压力3.8 MPa-5.8 MPa汽包 炉标准执行。
4.2.3额定蒸发fit大于或等于10 t/h的锅炉,给水应除氣;额定蒸发质小于10 t/h的锅炉如果发现局 部氣腐蚀,也应采取除轼措施。
4.3采用锅内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水质。
4.3.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 t/h,并旦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 MPa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可以采用单纯锅内加药、部分软化或天然碱度法等水处理方式,但应保证受热面平均结垢速 率不大于0.5 mm/a.其给水和锅水水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2采用加药处理的锅炉,其加药后的汽、水质质不得影响生产和生活。
表2釆用锅内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水质
水样 | 项日 | 段准值 |
给水 | 浊度/FTU | ≤20.0 |
硬度/(mmol/L) | ≤4 | |
pH(25 *C) | 7.0 〜10.5 | |
油/(mg/L) | ≤2.0 | |
铁/(mg/L) | ≤0.30 | |
锅水 | 全碱度/(mmol/L) | 8.0-26.0 |
酚酞鹹度/(mmol/L) | 6.0 〜18.0 | |
pH(25 C) | 10.0 〜12.0 | |
电导率(25 C)/(MS/cm) | ≤8.0 X103 | |
溶解固形物/(mg/L) | ≤5.0X103 | |
磷酸根/(mg/L) | 10 〜50 |
4.4贯流和直流蒸汽锅炉水质。
4.4.1贯流和直流蒸汽锅炉给水和锅水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2贯流蒸汽锅炉汽水分离器中返冋到下集箱的疏水址,成保证锅水符合本标准;直流蒸汽锅炉汽 水分离器中返冋到除氣热水箱的疏水质,应保证给水符合本标准。
4.5蒸汽锅炉回水。
4.5.1蒸汽锅炉冋水水质宜符合表4的规定。
4.5.2冋水用作锅炉给水应当保证给水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的规定。
4.5.3应根据冋水可能受到的污染介质,增加必要的检测项目。
表4蒸汽锅炉回水水质
硬度/(mmol/L) | 铁/(mg/L) | 銅/(mg/L〉 | 油/(mg/L) | |||
标准值 | 期望值 | 标准值 | 期望值 | 标准偵 | 期带值 | 标准值 |
≤0.06 | ≤0.03 | ≤0.60 | ≤0.30 | ≤0.10 | ≤0.050 | ≤2.0 |
注:回水系统中不含銅材质的,可以不测钢。 |
4.6热水锅炉水质。
4.6.1热水锅炉补给水和锅水水质应符合表5的规定。
4.6.2対于有锅筒《壳),且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4.2 MW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釆用单纯 锅内加药、部分软化或天然碱度法等水处理,但应保证受热而平均结垢速率不大于0.5 mm/a。
4.6.3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7.0 MW的承压热水锅炉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7.0 MW的承压热水锅炉, 如果发现氣腐蚀.需采用除氣、提高pH或加缓蚀剂等防腐措施。
4.6.4采用加药处理的锅炉,加药后的水质不得影响生产和生活。
表5热水锅炉水质
水样 | 額定功率/MW | ||
≤4.2 | 不限 | ||
钢内水处理 | 锅外水处理 | ||
补给水 | 硬度 /(mmol/L) | ≤6 | ≤0.6 |
pH(25 C) | 7.0~11.0 | ||
浊度/FTU | ≤20.0 | ≤5.0 | |
铁/(mg/L) | ≤0.30 | ||
溶解利/(mg/L) | ≤0.10 | ||
锅水 | pH(25 C) | 9.0~12.0 | |
磷酸根/(mg/L) | 10 〜50 | 5〜50 | |
铁/(mg/L) | ≤0.50 | ||
油/(mg/L) | ≤2.0 | ||
度/(mmol/L) | ≥2.0 | ||
溶解氣/(mg/L) | ≤0.50 | ||
・使用与结垢物质作用后不生成固体不溶物的阻垢剂,补给水硬度可放宽至小于或等于8.0 mmol/L. |
4.7余热锅炉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4.8补给水水质:
4.8.1应根据锅炉的类型、参数、冋水利用率、排污率、原水水质.选择补给水处理方式。
4.8.2补给水处理方式应保证给水水质符合本标准。
4.8.3软水器再生后出水氣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进水氣离子含量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