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规定。《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6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时,应当现场采集水样,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上传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水质检测项目和采样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后五日内,通过小区公示栏或者网络等渠道向用户公示清洗日期和水质检测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深圳二次供水必检八项:色度、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游离氯、浑浊度、PH、总大肠菌群、臭和味